宗氏百億信托糾紛案存三大爭議點
界面新聞記者 | 何柳穎
界面新聞編輯 | 王姝
8月1日,宗氏家族在香港的訴訟案件迎來判決。
界面新聞記者在香港高等法院看到,當日下午四時,僅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團隊代表到場簽收判決文件,對于界面新聞記者“代表哪方到場”、“對裁決結(jié)果是否滿意”、“后續(xù)有哪些計劃”等問題,均未作出任何回應,簽收后即離場,一直保持沉默。
當日稍晚,香港高等法院官網(wǎng)公布了該案判決書。法院依據(jù)此前的命令草案作出命令,但進行了部分修改,關鍵信息有二:
1、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或抵押(withdraw or encumber)匯豐賬戶里的資產(chǎn);
2、本命令將持續(xù)有效,直至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結(jié)果前,或直至法院另行命令。
同時,判決書呈現(xiàn)了原告方,即JACKY ZONG (宗繼昌)、JESSEE JELI 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 (宗繼盛)提供的證據(jù);以及被告方,KELLY FULI ZONG (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提供的證據(jù)。
根據(jù)判決書,Jacky、Jessie和Jerry是宗慶后與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Kelly是宗慶后與施幼珍所生的女兒。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是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自2024年2月2日起,其唯一登記股東是Kelly;在宗慶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前,其唯一董事是宗慶后,之后由Kelly接任。
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原告方三人作為受益方,涉及21億美元的三個境外信托暫未設立成功,同時對于信托如何設立的問題,雙方存在異議。圍繞信托的設立問題,雙方料將繼續(xù)展開法律博弈。
原告方證據(jù):設立21億美元離岸信托,宗馥莉為設立人
判決書顯示,原告方主要提供了三份文件。
第一份是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寫文件,原告人稱,該文件由宗慶后于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抬頭寫給郭虹。手寫文件內(nèi)容如下圖:

第二份是大約在2024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了一份日期為2024年2月2日、題為“委托書”的文件,內(nèi)容如下圖:

在2024年2月2日,Kelly簽署了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她同意“委托書”。也是在這一天,Kelly成為了建浩公司的唯一股東。
2024年2月25日,宗慶后去世。2024年3月14日,Kelly、Jacky、Jessie和Jerry就宗慶后逝世后的事宜簽訂了一份名為“協(xié)議”的文件,這是原告方依據(jù)的第三份文件,內(nèi)容如下圖:

判決書顯示,“協(xié)議”存在對價關系(quid pro quo),即原告人承認遺囑且不妨礙根據(jù)遺囑進行的遺產(chǎn)管理,而Kelly則為原告人設立離岸信托。同時,匯豐賬戶資產(chǎn)應用于為原告人設立離岸信托,而其他資產(chǎn)則歸屬Kelly。
Jacky提到,Kelly未能或拒絕簽署相關文件,以根據(jù)上“委托書”和“協(xié)議”設立三個離岸信托。
原告人從杜建英處了解到,宗慶后在去世前曾口頭表示,應委托Trident Trust Company (HK) Limited作為離岸信托的信托公司。2024年6月25日,Trident Trust將離岸信托的信托契約草案及其他文件通過電郵供Kelly簽署。然而,Kelly未能或拒絕簽署文件。
判決書顯示,其后,Kelly方表示已委托TMF集團設立信托,并解釋更換TMF替代Trident Trust的原因是后者服務質(zhì)量不佳。雙方就選擇Trident Trust還是TMF發(fā)生爭議。2024年9月,Jacky、Jessie和Jerry不反對Kelly選擇TMF,其后,各種草案文件(包括信托契約草案)被傳閱以供簽署,但Kelly拒絕簽署。
基于上述情況,原告在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申訴中提出:“簡而言之,盡管經(jīng)過數(shù)月的談判,Kelly (i) 仍未設立三個離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ii) 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iii) 拒絕向我們提供任何有關匯豐賬戶的信息(除2024年1月結(jié)單和2024年5月對賬單外);以及 (iv) 相反,導致資金(至少1,085,120美元)從匯豐賬戶轉(zhuǎn)移出去,用途不明(顯然并非用于離岸信托)?!?/font>
被告方證據(jù):沒有阻止離岸信托的設立,原告方屬操之過急
Kelly對原告指控其拖延設立離岸信托作出了回應。她表示,就草案文件的條款所進行的討論或談判是真實的(genuine)。
Kelly辯稱,“委托書”第3條意味著只有固定本金的利息才是信托資產(chǎn),本金(Capital)本身并非信托資產(chǎn)。她強調(diào)這一點是因為在她看來,原告人似乎錯誤地認為本金也應屬于信托資產(chǎn)的一部分。
其次,Kelly辯稱原告人不應將她僅僅視為一個受托人(a mere entrustee),仿佛她對設立離岸信托的文件條款沒有發(fā)言權。她援引了“協(xié)議”第5條和第6條,特別是,第5條規(guī)定在PTC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Kelly擔任“受托人的股東”。
Kelly辯稱,匯豐賬戶中的資產(chǎn)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在各方找到彌補缺口的方法之前,原告人聲稱各自擁有7億美元的離岸信托權益是沒有依據(jù)的。Kelly進一步辯稱,每人7億美元的數(shù)字只是期望值,并且無論如何,她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方堅持向每個離岸信托注入7億美元現(xiàn)金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行的(unrealistic and infeasible)。
Kelly稱,雙方陣營之間的分歧成為了討論和談判中的爭議點,這些分歧阻礙了相關文件的執(zhí)行,而這些文件對于設立離岸信托至關重要。換句話說,Kelly的意思是,她從未表示過無意遵守“委托書”和“協(xié)議”的規(guī)定,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或不作為來阻止離岸信托的設立,原告方屬操之過急。
Kelly強調(diào),她始終尊重宗慶后的遺愿。
圍繞信托的三個爭議點,界面新聞記者采訪了法律人士與家辦人士。
爭議點一:什么是不動本信托?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才屬于信托資產(chǎn)?還是本金也屬于信托資產(chǎn)?
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滕杰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宗慶后手寫指示以及其與宗馥莉的協(xié)議中約定的“不動本信托”,是指信托設立后將信托財產(chǎn)進行一些固定收益投資,向受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chǎn)僅為信托財產(chǎn)的投資收益部分,而不得將信托財產(chǎn)本金部分進行分配。其中,信托財產(chǎn)的本金與收益均屬于信托財產(chǎn)。
U&I Group創(chuàng)始合伙人、總裁鞏恩光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不動本信托的涵義是本金不能動,只能以收益去給受益人做分配,這樣就能保證信托資產(chǎn)可以長久存續(xù),為后代子女提供長期保障。所以從投資的角度來講,一般不動產(chǎn)信托投資都以固定收益類的投資為主,非常低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本金和未來產(chǎn)生所有利息都屬于信托資產(chǎn)。
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合伙人、執(zhí)行總裁李南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根據(jù)宗慶后給郭虹的手寫指示,以及宗馥莉作為甲方,三個美國的弟妹作為乙方簽署的協(xié)議中“每個信托美金柒億元整”的描述,擬放入每個信托的資產(chǎn)指的是7億美金,而不是利息?!爸痪屠⑹找孢M行分配”,也就是美金會被用來做一些固定收益的理財,并把收益分配給受益人,“不動本信托”是宗老希望的信托資金管理和運用方式。“根據(jù)我的理解,信托財產(chǎn)指的就是7億美金,而不是7億美金的利息。”
爭議點二:從PTC (Private Trust Company) 模式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該涵義是指?為何如此設置?
滕杰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在宗馥莉與三名原告的協(xié)議中,各方所約定的從PTC (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是指在過渡階段首先設立一個由PTC擔任受托人的信托,且該PTC的股東由宗馥莉擔任。過渡階段結(jié)束后,再將信托的受托人由PTC變更為持有受托人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
滕杰表示,PTC是一種特殊受托人制度,諸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百慕大等離岸地區(qū)以及美國部分州、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qū)均允許設立PTC。PTC作為信托受托人,無需取得金融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金融牌照,但其業(yè)務范圍受限——僅能夠為PTC設立者家族成員相關的信托擔任受托人,而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開展信托業(yè)務。
鞏恩光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這三個信托的設立從法律行為來認定,實際是有兩部分程序:
第一步程序是宗慶后和宗馥莉,他們實際上已經(jīng)建立了一個信托關系,即宗馥莉作為受托人持有建浩公司股份,而建浩公司持有多家銀行賬戶的資產(chǎn)。這也是為什么香港高等法院認為這部分資產(chǎn)現(xiàn)階段構(gòu)成待審嚴重問題,存在保全需求,準予頒發(fā)保全令。
第二步,宗慶后委托宗馥莉運用上述資產(chǎn),設立三個信托,這時候宗馥莉其實就變成了信托的設立人,根據(jù)2024年3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顯示,各方同意宗馥莉先設立PTC,并擔任股東,過渡期結(jié)束后,該股東身份將會轉(zhuǎn)給乙方指定人士,轉(zhuǎn)為“專業(yè)受托人階段”。
李南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宗馥莉與三個美國弟妹的協(xié)議提到的兩步走約定是指:第一步先由宗馥莉設立一個信托,由其實控的建浩公司以作為受托人,建浩的資產(chǎn)在衡平法下的所有權不再屬于宗馥莉,受托人必須為了受益人履行受信義務;第二步,信托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宗馥莉退出管理,由乙方來選擇合適的人來管理。
李南補充稱,這一方案有可能是因為賬戶資金未實現(xiàn)21億美元,因為協(xié)議顯示“初始信托財產(chǎn)完整交付之后,甲方解除其責任”,而在協(xié)議前面初始資產(chǎn)被認定為21億美金,但是這一過渡安排無疑提高了資產(chǎn)處置及信托設立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為每一次動作都會牽涉各方利益的拉扯,架構(gòu)搭建的底色其實是人性。
滕杰補充稱,的確要關注宗慶后委托宗馥莉設立信托的行為是單純的委托代理關系,還是能構(gòu)成實質(zhì)上的信托關系——即宗馥莉僅能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處分上述資產(chǎn),且該管理處分的具體方式為遵循宗慶后的意愿設立信托?!皬南愀鄯ㄔ翰枚ǖ膬?nèi)容來看,原告主張宗馥莉應當為前述標的財產(chǎn)的推定受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受托人(fiduciary),而宗馥莉與幾名原告所簽署的協(xié)議,則看上去更像是一種關于宗慶后遺產(chǎn)分割的妥協(xié)結(jié)果?!?/font>
爭議點三:目前來看,宗馥莉?qū)υO立離岸信托的文件條款有多大的發(fā)言權?
李南告訴界面新聞記者,信托里面非常關鍵的核心條款包括給誰、怎么給,給多少等。宗馥莉作為信托設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具體的協(xié)議內(nèi)容,分配條件作出設定。這也意味著,其實宗馥莉在信托設立方面擁有較大的主動權。
鞏恩光也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宗馥莉其實存在雙重身份,第一重身份,她是宗慶后的受托人,受托處理標的財產(chǎn)。第二重身份,作為信托的設立人,對于信托如何設立、如何確定分配條件等條款設計具備發(fā)言權,但具體的信托條款設計仍要在委托書等文件框架下進行設置。
滕杰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宗馥莉作為受托人負有義務執(zhí)行設立離岸信托的文件條款。雖然宗馥莉?qū)ο嚓P條款亦有發(fā)言權,但仍不應影響其信義義務的履行。
滕杰補充稱,當前案件有些疑點有待法院作出定論:
第一,根據(jù)宗慶后與宗馥莉的協(xié)議約定,宗馥莉是為宗慶后代持Jian Hao Ventured Limit股權及標的財產(chǎn)。如此一來,上述公司股權及資產(chǎn)仍應歸屬于宗慶后實際所有,理應一并作為宗慶后的遺產(chǎn)。
第二,宗慶后委托宗馥莉用前述公司名下的標的財產(chǎn)設立信托,該資產(chǎn)既不屬于宗慶后名下的直接資產(chǎn),也不屬于宗馥莉名下的直接資產(chǎn),而是公司名下的資產(chǎn)。然而,設立信托的財產(chǎn)通常情況下應為委托人名下的合法財產(chǎn),因此此類做法是否合規(guī)尚有爭議。
鞏恩光則提出,上述“委托書”如果是在杭州簽署,那就屬于內(nèi)地法律體系管轄范圍,但待處置資產(chǎn)又位于境外,各方前期達成協(xié)議欲設立的信托也需基于境外信托法律而設立,所以未來關于法律管轄、法律適用的問題,預計會是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
同時,鞏恩光向界面新聞記者強調(diào),目前來看,香港訴訟案僅可被視作“原告初戰(zhàn)告捷”,實際上關于信托關系是不是存在,信托如何設立,信托資產(chǎn)等問題,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很多爭議,在杭州進行的法律訴訟才是他們的“主戰(zh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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