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輸贏為之過早?娃哈哈離岸家族信托尚未設立,宗慶后這一安排緣何擱淺
18億美元到底給誰?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在官網(wǎng)披露了娃哈哈創(chuàng)始人宗慶后家族信托案的判決決定:先凍結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稱“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chǎn),并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賬戶信息,直至杭州訴訟結束或法院發(fā)出進一步命令。
但這只是香港高等法院為了協(xié)助杭州方面訴訟程序作出的財產(chǎn)保全令,關鍵的實體問題還沒有任何結論。多位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jīng)記者表示,以此談“宗馥莉輸了”還為時過早,一切都要等待杭州法院的判決。
不過,判案書中相關證據(jù)資料的公開,讓宗慶后為另外三子女設立離岸家族信托的安排首次浮出水面。第一財經(jīng)整理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三個信息最為關鍵:第一,宗慶后確有設立信托的計劃,而且數(shù)量不是1個而是3個;第二,信托由宗慶后以協(xié)議委托方式委托宗馥莉設立,但沒有明確具體的設立時間;第三,信托尚未設立。
有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jīng)表示,信托尚未實質性設立,讓這場家族糾紛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信托財產(chǎn)認定將依據(jù)中國香港還是內地法律?委托書是否有效、與遺囑是否沖突?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chǎn)的最終歸屬。此前,可參考的類似跨境判例不多。
關鍵信息:信托設立有安排,但尚未完成
在這場備受關注的家族糾紛中,離岸家族信托是否成立、是何架構、是否被“擊穿”等問題一直是焦點。
先說結論:宗慶后有意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以下統(tǒng)稱“三子女”)分別設立一個離岸家族信托,且是委托宗馥莉設立,但至今還沒有正式設立。
這一結論來自三子女提交的3份證據(jù)文件,其中有關于信托設立安排的詳細時間線。包括宗慶后的2份遺囑在內,這些文件的簽署基本都發(fā)生在宗慶后去世前的一個月之內。
首先是一份無日期標注的宗慶后的手寫指示,據(jù)原告方稱寫于2024年1月下旬,收件人為郭虹。(注:天眼查資料顯示,郭虹在多家娃哈哈系企業(yè)擔任監(jiān)事等職,與后文提到的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漢同為宗慶后遺囑執(zhí)行人。)
這份文件透露出宗慶后設立信托的意愿和計劃:宗慶后授意郭虹去中國香港辦理三子女的信托,每人7億美元,并表示信托本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其次是宗慶后就信托設立簽署的一份委托書,時間是2024年2月2日,委托人是宗慶后,受托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托書。
這份文件明確了信托設立的方式和建浩公司的資產(chǎn)分配:一、宗慶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為設立人設立3個境外信托,分別以三子女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二、宗氏家族信托為不動本信托,信托資產(chǎn)繼續(xù)在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能就利息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三、建浩公司持有資產(chǎn)分為匯豐銀行賬戶和其他銀行賬戶兩部分,信托標的資產(chǎn)是匯豐銀行賬戶下資產(chǎn),完成信托設立之后,建浩公司所有在其他銀行的資產(chǎn)利益歸屬于宗馥莉。
再次是宗馥莉與三子女簽署的一份協(xié)議,時間是2024年3月14日,即宗慶后去世(2024年2月25日)20天左右。
這份文件可以理解為帶有互換條件的協(xié)議,明確了信托設立的前提和架構:一、宗馥莉承諾為三子女設立3個信托,初始規(guī)模為每個信托7億美元,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托,僅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二、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模式過渡到專業(yè)受托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jù)實際情況并咨詢相關專業(yè)意見后擔任,過渡期結束后由三子女指定人士擔任;三、三子女承認宗慶后于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并配合執(zhí)行,宗馥莉為三子女完成信托設立,不得互相妨礙。
在宗慶后去世后,雙方曾就信托設立進行了長達數(shù)月的溝通,但仍有多處細節(jié)未能達成一致,宗馥莉多次未能或拒絕在信托協(xié)議上簽字。
三子女的原告訴狀提出:宗馥莉仍未設立3個離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并拒絕承認宗慶后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拒絕向三子女提供任何與匯豐賬戶相關的信息(僅收到2024年1月和5月對賬單),且已將至少108.512萬美元從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轉移至不明用途。
宗馥莉立場:不是拖延設立,要確認信托財產(chǎn)只有利息不含本金
從判決書披露的溝通細節(jié)來看,宗馥莉并不否認宗慶后關于設立信托的安排,且作為受托人已在推進過程中。但雙方存在多個分歧,這也被宗馥莉稱為自己遲遲沒有簽署信托文件的主要原因。
宗馥莉說,自己從未有違背委托書和協(xié)議條款的意圖,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或不作為來阻礙離岸信托的成立,是原告方操之過急。她還強調,自己與三子女就信托契約草案條款進行的溝通與談判是真誠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讓雙方遲遲未能談攏?主要分歧又是什么?
宗馥莉特別強調,根據(jù)委托書,信托財產(chǎn)范圍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而非固定資本本身,但對方似乎并不這么認為;同時,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chǎn)從未達到21億美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匯豐銀行賬戶資產(chǎn)價值為18億美元),在雙方找到彌補差額的方法之前,對方無權主張各自享有7億美元的離岸信托;她并不承認宗慶后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每人7億美元的金額屬理想化設定。
對于從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轉走的108.512萬美元,宗馥莉解釋稱,這筆資金是用于向兩只基金注資,后者曾發(fā)出資本催繳通知。她提到,在宗慶后作為建浩公司唯一董事時,這種操作方式已是慣例。
資料顯示,建浩公司是一家根據(jù)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自2024年2月2日起,宗馥莉為公司唯一注冊股東;宗慶后生前是公司唯一董事,去世后由宗馥莉接替。據(jù)宗馥莉說法,在2017年8月和2022年初,建浩公司曾分別向上述兩只基金注資。
宗馥莉還強調,三子女不應將她看作單純的受托人,她在設立離岸信托的文件條款中有發(fā)言權。根據(jù)協(xié)議,在信托過渡階段,宗馥莉將處于“受托人的股東”地位。
除此之外,雙方溝通過程中,還發(fā)生了多方面爭議和變化,涉及信托契約草案條款修訂、信托設立機構更換等。另外,在宗繼昌于今年6月16日提交的答辯狀中,首次提出宗馥莉對三子女存在“嚴重敵意”,并長期系統(tǒng)性地與原告方爭奪家族資產(chǎn)控制權,包括娃哈哈集團旗下的10家工廠公司,并將娃哈哈集團資產(chǎn)據(jù)為己有。
多位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jīng)表示,可以看出,宗慶后對遺產(chǎn)分配的意圖比較明確,但相關安排不夠嚴謹、所聘中介機構未能專業(yè)地推動,可能是糾紛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該案預計引發(fā)更多中國高凈值家族的思考。
對此,香港豐裕信托資深合伙人、香港中文大學家族企業(yè)研究中心理事余亮恒特別提到了BVI私人信托公司治理真空的問題。他表示,建浩公司只有一名家族董事,且沒有設立目的信托,這種“單一董事+巨額現(xiàn)金資產(chǎn)”的特點容易被看作“治理失衡”,這將為“受托人失責”或“違反忠實義務”留下空間。
壓力給到杭州法院:兩份遺囑未提及信托
目前,香港高院的決定僅是為了協(xié)助杭州法院的訴訟程序(確保資產(chǎn)可用),一切還要等待杭州方面的判決。有律師表示,由于案件復雜且缺乏類似的跨境判例,杭州法院的判決將受到高度關注。
事實上,三子女主張當時與宗馥莉簽署的協(xié)議適用中國香港法律,但協(xié)議中一項管轄權條款使得他們必須向杭州法院提起訴訟。協(xié)議第10條提出,當雙方因為協(xié)議相關問題發(fā)生爭議且無法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子女在杭州法院尋求的救濟主要有5項,其一是判定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中資產(chǎn)是三子女享有受益權的信托財產(chǎn),即訴訟標的資產(chǎn)不僅限于賬戶內資產(chǎn)的投資收益。
但眼下,在討論信托財產(chǎn)是本金還是利息之前,首先要確定的是離岸信托是否會被認定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上是否還有設立強制性。綜合受訪專業(yè)人士觀點,目前有兩大方向值得關注。
其一,杭州法院會否參考香港法律。如果參考,這個尚未書面設立的信托有一定概率被認定為建設性信托/推定信托,這也是三子女在香港訴訟中的核心依據(jù)。
余亮恒對第一財經(jīng)表示,在中國香港這樣的普通法轄區(qū),即使沒有書面信托契約,“意圖+資產(chǎn)路徑”仍可能被法院視為信托關系,即承認所謂“事實信托”,后者包括建設性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或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這在過去已有判例。
余亮恒結合香港高院引用的判詞進一步表示,如果在香港衡平法下被認定存在建設性信托,這也意味著,案件的核心將不再是受托人“有沒有簽署信托契約”,而是受托人“是否履行了信托義務”。如果法院確認“口頭/事實信托”已成立,三子女即可獲得受益人身份,香港法院的凍結令也會順勢延長并可能升級為分配令或交付令。
海邦國際顧問集團高級副總裁、知名國際稅法專家王文星也表示,該案中推定信托的說法有可能成立。不過,宗馥莉(按照法庭描述)的“拖延”做法,使得香港高院并未就這部分資產(chǎn)是否構成信托作出決斷,這也讓案件走向依然充滿爭議。在他看來,這更像是一個遺囑信托。
那么,杭州法院會否參考香港法律或已有判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凌云對第一財經(jīng)表示,國內在海外信托糾紛法律適用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還比較含糊?!耙话愣裕P于信托是否成立等效力問題,如信托文件無指定,應當適用與信托有密切聯(lián)系地的法律,本案大概率應適用香港法律,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則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有可能被參考。但對于遺囑信托首先應判斷遺囑的效力,應適用大陸法。判斷信托財產(chǎn)來源的合法性,若涉及境內來源,也應根據(jù)大陸法來判定?!彼f。
其二,如果完全按照中國內地法律,需要考慮宗慶后與宗馥莉之間的委托書、宗馥莉與三子女簽署的協(xié)議是否具備設立信托的法律效力。后者也是宗馥莉方在香港訴訟中的答辯論點。
在這一路徑下,又至少需要考慮兩個問題:首先,宗慶后的委托書是不是具有信托遺囑效力,以及與正式遺囑是否沖突;其次,委托是否有效,這可能還涉及標的資產(chǎn)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中另一方是否知情并同意(若未離婚)等問題。
判決書提到,宗慶后曾在2024年2月2日設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特定境外資產(chǎn),但未涵蓋建浩公司及其資產(chǎn);另一份涉及其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資產(chǎn)。兩份遺囑均未提及三子女或杜建英(三子女母親),但指定宗馥莉、施幼珍(宗馥莉母親)及王樹珍(宗慶后母親)為受益人。
“如果生前信托沒成立,那接下來還可能需要法院認定宗慶后的書面委托文件是不是遺囑。如果(被認定)是,則可能設立遺囑信托,但前提仍然是賬戶資產(chǎn)是其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备吡柙茝娬{,委托本身不是遺囑,即使被承認為遺囑,也要看與之后訂立的遺囑是否存在沖突、會不會被推翻。
余亮恒則表示,如果杭州法院只認定委托書構成合同但信托尚未生效,則宗馥莉可能被判定違約并被要求高額賠償,或被強制補充設立正式信托。如果杭州法院同時否認委托書效力和信托有效性,案件將回到遺囑繼承和股權歸屬之爭,香港法院可能會因此被迫縮小資產(chǎn)凍結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杭州法院確認三子女享有對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chǎn)的受益權,他們可依據(jù)最高法《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4年1月生效)申請在港直接執(zhí)行,這將成為跨法域信托執(zhí)行的重要先例?!庇嗔梁阏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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